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释解与适用】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如前所述,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是法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意思自治,不让其承担不测之损害的体现。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强令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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