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案由第100个3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有9个四级案由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纠纷请中国建设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曹敏,北京举证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

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收取律师费)。根据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及招投标、工程验收、资料备案、质量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执行拍卖等方面。施工合同中约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改约定无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等合同纠纷、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权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尚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的范围,根据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企业资质分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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