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2

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节包工包料质量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总包方某马公司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方某酒店幕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自2010年5月酒店开业至2012年10月,业主方明某置业公司发现酒店出现玻璃脱胶开花、自爆现象的房间116间,约占全部336间客房的35%。同时统计出玻璃脱胶开花千余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业主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对酒店外幕墙进行重做或承担重做费用1204万余元,同时赔偿营业损失750万元,并要求总包方某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某马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店玻璃有无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总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重做费用946万余元及营业损失720万元。

法院判决﹣

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重做费用946万余元。

2.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明某置业公司营业损失720万元。

3.驳回某建筑施工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工程分包性质为专业分包,总包方只负责收取少量管理费,其职责主要是进行管理和配合,且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并非总包方在工程的管理或配合上存在瑕疵和过错导致,因此,总包方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工程,是材料采购合同的直接主体,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材料品牌系业主方或总包方指定,不能成为其向总包方推卸质量担保责任的理由。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业主方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佳某广场外幕墙及钢结构工程承包人,并且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总价的

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缺陷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后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2012年8月委托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两次检测均合格。2012年11月,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检查意见通知单,同意佳某广场外幕墙及钢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的最终验收,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返还质保金104万元。

2017年,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本案工程主龙骨尺寸不符合设计标准,遂委托中国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幕墙工程进行鉴定,后又委托西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幕墙工程进行拆除重做,同时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改造费用及龙骨材料差价,并要求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质检中心对幕墙进行使用功能检测鉴定,其中复合板幕墙隐蔽工程(含横竖龙骨尺寸)检测记载为同单层铝板,并未记载横竖龙骨具体尺寸,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明知铝塑板幕墙横、竖龙骨尺寸无具体检测意见的情况下,仍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并返还质保金,表明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及幕墙使用功能等争议已达成一致,工程结算不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事由,本院对支付改造费用及龙骨材料差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赔偿南立面幕墙改造费用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已进行相关鉴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原告依据幕墙改造事由及费用要求赔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业主方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在2011年7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质保期已过,且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被告施工所致,故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由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面临质量问题应进行责任考量

质量问题、工期问题永远都是悬在建筑施工企业头上的两把利剑,也一直都是施工企业的痛点。面临质量问题,应进行如下三种责任考量。

1.一般质量责任是指保修期内的责任,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幕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超过保修期应为有偿维修。

2.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期间一般较长,幕墙工程一般为25年。本案中,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述的质量问题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且质保期已过多年,因此某建筑施工企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施工情况与竣工图纸不一致,整改和重做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不受质量保修期限制。

(二)知识点扩展及延伸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要求所建工程获得相关奖项,这里的奖项包括三大类:国优、省优、市优。下面列举三大类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奖项。国优: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省优:

长城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白玉兰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海河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扬子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钱江杯: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楚天杯: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芙蓉奖: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黄果树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闽江杯: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绿岛杯: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

黄鹤奖:武汉市优质工程奖

金陵杯:南京市优质工程奖

琥珀杯:合肥市优质工程奖

在最终评审过程中,没有获得合同中约定的奖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奖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奖项的,建筑施工企业无须承担责任。

在笔者所处理的案件中,曾有一起案件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合同中的第6.1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优。所有产品应达到国家规定相关环保要求。"

对方提出未获得此奖项是工程质量未达标,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未获得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合同中对获得奖项或者"工程质量优"的约定是为工程锦上添花,使其达到更高的品质和影响力,未获得上述奖项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就不符合标准,获得了奖项也不代表工程质量就合格,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节|材料供应商质量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舒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铝单板供货合同》。2017年11月,供货完毕。

2017年7月,业主方泽某房产有限公司发现铝单板存在严重的色差问题,遂向某建筑施工企业发函罚款70万元,声明要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要求拆除、更换有质量问题的铝板,预估拆换费用40万元。某建筑施工企业与下游供应商舒某建材公司就此事交涉无果。

2018年5月,舒某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欠款142万元及利息。某建筑施工企业提起反诉,要求舒某建材公司支付因铝单板色差造成的损失70万元,承担因铝单板色差导致拆除、安装的必要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铝单板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和举证。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反诉请求即建立在认定舒某建材公司供货材料质量有问题的事实上,舒某建材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应对缺陷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该案经过专业质量鉴定后形成判决。

法院判决一

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142万余元。

2.舒某公司赔偿某建筑施工企业违约金40万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方的结算文件可作为向下游追偿的依据业主方往往会因材料质量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与业主方的结算文件中明确材料种类、品牌、下游供应商及金额,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向下游供应商进行追偿时的确凿依据。

(二)做好质量相关资料的审查和保存工作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举证难,因此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及罚则:对材料验收要严格;要保存好封样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拍照保存,必要时进行录像:及时退货、发函,并保留函件、邮寄底单,做好留底工作。

法条摘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节风控指引:工程质量走好三个核心步骤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各种各样,无法列举穷尽。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建设工程就很难通过竣工验收,也无法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对业主来说,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同时,因质量问题提起的索赔诉讼,不仅难以采证,而且难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质量索赔一直是工程诉讼的难点。对于业主方在竣工验收以后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在处理上应走好三个核心步骤。

一、判断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属于哪种类型

建筑施工企业要先判断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属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还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二、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型判断是否超出了保修年限,是否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维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6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一般属于易于替换的机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可取为不低于25年。 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5.1.6条指出,除预埋件之外,其余幕墙构件的安全等级一般不会超过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一般考虑为

25年。由此可知,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为25年。

幕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不影响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问题的保修期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防水问题的保修期为5年;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保修期为25年。

根据保修年限可判断是否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保修范围。

三、判断质量问题是否涉及安装问题,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合,则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不受保修期的限制。

根据以上三个核心步骤可基本判断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保修义务。

那么,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方)可以追究哪些主体的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业主方)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具体选择谁作为被告由发包人自由决定。另外,如果监理存在过错,发包人(业主方)也可以根据监理合同追究监理的法律责任。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可向引起质量问题的下游供应商追偿。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