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工程款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工程款诉讼时效

一、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设计和约定内容;

2、有完整技术资料;

3、材料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

5、施工单位的保修书。

二、未交付资料,工程未使用,视为未交付。已经使用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没有确认的应当一下方法确定:

1、验收合格的,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3、未经竣工,擅自使用,以使用之日。

四、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1、合同有效:应当以结算完毕之日,无法行使结算的,以鉴定报告签订工程款数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以合同约定返还保修金之日起算损失。

2、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损失赔偿问题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以下情况不予认定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1、工程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2、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

3、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发包人不及时审核的。

六、分包人承包的分包工程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前完工,其工程价款的主张问题

1、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如果分包部分质量合格,推定其原意结算分包可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2、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 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着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七、建设工程延误,如果承包人没有办理签证不影响工期顺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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