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工程款诉讼时效
一、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设计和约定内容;
2、有完整技术资料;
3、材料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
5、施工单位的保修书。
二、未交付资料,工程未使用,视为未交付。已经使用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没有确认的应当一下方法确定:
1、验收合格的,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3、未经竣工,擅自使用,以使用之日。
四、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1、合同有效:应当以结算完毕之日,无法行使结算的,以鉴定报告签订工程款数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以合同约定返还保修金之日起算损失。
2、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损失赔偿问题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以下情况不予认定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1、工程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2、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
3、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发包人不及时审核的。
六、分包人承包的分包工程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前完工,其工程价款的主张问题
1、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如果分包部分质量合格,推定其原意结算分包可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2、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 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着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七、建设工程延误,如果承包人没有办理签证不影响工期顺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