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法律顾问曹敏律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注解........

1.成立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本法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在成立时不立即生效,只有满足特殊生效要件后才生效。例如,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又如,遗嘱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本法第502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也可以约定。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134、143、5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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