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曹敏//【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条文注解.......●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对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二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所设"物权"没有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一,设立哪些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大的种类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二,物权的权利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等。物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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