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8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条文注解......●●
非法人组织符合本法第106条规定的解散情形的,即可以解散,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的"依法"即是指依据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
关联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86~8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30、32条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解........
"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对于法人的一般性规定,非法人组织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够完全适用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的原则、精神,在适用上作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