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董某某职务侵占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刑初第310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董某某职务侵占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刑初第310号案情简介:被告人董某某以陕西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协议,以"三某某公司"名义承包"鑫某某公司"陕西省宁陕县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并成立"鑫某某公司"第十项目部,由其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对外以"鑫某某公司"名义负责,并向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第十项目部负责人时,在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与陕西某某水电安装公司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并收取11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裁判观点:根据"内部承包协议及鑫某某公司关于宁陕县关口街上街棚户区改造1#住宅楼项目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约定,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某某已同意将2012年7月至9月13日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董某某负责,与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而本案涉及的110万元保证金即发生于该期间,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该保证金的权利义务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被告人董某某为该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故本案所涉的110万元不应属于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标准。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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