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平伪造公司印章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刑初62号
案情简介: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平为了能够帮助来某法承包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某某家园小区建设工程,在铜山区张集镇张集街伪造"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并用该伪造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来某法对施工进行管理,并在其以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原铜山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张集镇某某家园小区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上加盖伪造的印章。
同年四五月,被告人杨某平与来某法先后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与徐州盛家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某某混凝土公司签订钢材销售、混凝土购销合同,用于工程建设。后因来某法经营不善,拖欠供货商材料款、承建商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至今无法偿还。
裁判观点:被告人杨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