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崔某林伪造公司印章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刑终15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崔某林伪造公司印章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刑终15号

案情简介:2010年8月,崔某林用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和焦作市怀康卫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焦作市中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崔某林通过马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2015年8月,崔某林逾期未按时还款,双方又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加盖"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医院异地建设项目部"印章。

而后,因崔某林需向债权人证明其与焦作市中医院异地建设项目的关系,崔某林私自刻制一枚"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给债权人王某出具证明,证明崔某林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医院异地建设项目部负责人。随后王某将崔某林和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法院判决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王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现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

裁判观点:崔某林在没有经过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一枚"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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