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时效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时效

【案情】笔者在河北xx市代理了一个工程款纠纷案件,原告起诉工程款,被告以诉讼时效失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笔者认为,2004年原告施工被告办公楼,2015年竣工以来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结算工程款,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债权协议,所以时效起点没有开始。法院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应当看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

无时效,合同无效时效;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同撤销权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工程建设现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交决算文件后发包人长期未予答复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一概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即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工程价款已具备给付的客观性,应当在决算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出具后,确定相应的合理时间点,开始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则发包人未在该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即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此情况下,若未再在另行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约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一般是三年。关键是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计算,否则权利便会失去,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履行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

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有一个逐步深入、成熟的认识过程。最初的相关答复认为,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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