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要有明确的鉴定思路,在鉴定程序启动前,承办法官、合议庭必须就鉴定有明确清晰的思路。在结算方式有约定但当事人对约定的结算方式理解有争议时,法官应当先行对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查,明确应当按照哪中理解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和鉴定人进行前旗沟通,签订鉴定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方法后方可启动委托鉴定程序。
如果委托鉴定前无法就当事人的理解作出明确认定,原则上应当按照不同的理解方式分别进行鉴定,以便承办法官依照最终认定鉴定结果选择适用。同时,在二审法院认定结果与一审法院观点不同时,也便于二审法院选择适用,避免重新鉴定,给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增加负担。
在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按照约定还是据实结算存在争议时,承办法官应当首先确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在确定了结算方式是按照约定还是按实结算后,方可启动鉴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出具了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枉法
诉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3条。咨询意见不能代替鉴定意见,不能剥夺申请鉴定权利。双方认可(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不能相互替代。当事人不予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不需要任何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4条。直接委托鉴定,查明事实候改判,或者2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于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工程修复费用等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鉴定。
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申请,如果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予准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双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15条;3.13条;3.7条。《民事诉讼法》第76条。《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第25条,34,43,75。《民事诉讼法》第65条 1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102 ,121条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只要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纳。
所以,具体至建设工程鉴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没有申请鉴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申请的,无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 应当对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11、22、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