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债具有相对性,债务本应由债务人履行,但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第三人履行债务,有的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事先约定,有的基于其他原因。境外民法普遍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及其法律效果作了专门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46条规定,于法律有规定之情形,基于某一正当利益而进行清偿之人,自其清偿使得最终应当承担债务之人向其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之时起,取得代位权。《德国民法典》第267条规定,债务人无需亲自给付的,第三人也可以履行给付,债务人的允许是不必要的。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该项给付。第26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对属于债务人的标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因强制执行而有失去该标的上的权利之危险的任何人,均有权使债权人受清偿。物的占有人因强制执行而有失去占有之危险的,享有同一权利。第3款规定,第三人使债权人受清偿的,债权转移给该第三人。不得使债权人受不利益而主张该项转移。《日本民法典》第474条第1款规定,债务之清偿,第三人亦得作出。第2款规定,非就清偿享有正当利益之第三人,不得违反债务人之意思作出清偿,但债权人不知违反债务人之意思时,不在此限。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之第三人,不得违反债权人之意思而作出清偿,但该第三人受债务人之委托而作出清偿之情形,债权人已知此事时,不在此限。第4款规定,其债务性质不许第三人清偿时,或当事人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第三人清偿内容之意思表示时,不适用前三款规定。就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日本民法典》第499条规定,为债务人清偿之人,代位债权人。第501条规定,代位债权人之人得行使作为债权之效力及担保而由其债权人享有之一切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1条第
1款规定,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当事人另有订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不在此限。第2款规定,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得拒绝其清偿。但第三人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者,债权人不得拒绝。第312条规定,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之利益。
第三人履行债务及其法律效果属于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内容。从境外立法例来看,第三人履行债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称为"有正当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称为"有利害关系")和非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总体上,非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和债权人的意思,这也是由债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在法律效果上,境外立法例一般都认可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即移转至该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有必要补充债法的一般性规则。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就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而履行债务及其法律效果作了规定。为了保护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本条规定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赋予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权利。该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债权人也不得拒绝。何谓"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本条未作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和发展进行判断并归纳总结。考虑到本条就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为法定的债权移转,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较强,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时,也要注意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举例来说,本条规定可能适用于租赁合同的转租情形。合同编第719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本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具有稳定租赁关系、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需要,属于对支付租金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享有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为了合理平衡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利益,第719条还作了但书规定,即如果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次承租人就不属于"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拒绝。
当然,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代为履行的权利,本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第三人即使具有合法利益,也不能代为履行。何谓"根据债务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育儿保姆提供的劳务,一般来说就属于根据债务性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况,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此外,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应当尊重该特别规定,排除第三人的履行。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本条第2款对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作了规定,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