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2款是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境外立法例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是指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第三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款规定,可以以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给付,并具有使该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可为他人利益而缔约;一方缔约人可使另一方缔约人(允诺人)承诺完成一项为第三人利益的给付。第1206条规定,自为他人利益的合同订立起,第三人对允诺人的给付享有直接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作出某种给付时,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其给付之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规定,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一些国际示范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0条规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合同债务之履行,如果他如此行为之权利已在允诺人与受诺人之间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此种协议能够从合同的目的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势中推断出来。
境外各立法例虽然对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的表述不同,但均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约定。本条第2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