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以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按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一)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记入合同价款;
(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计入合同价;
(三)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四)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图纸不全不能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因为施工图纸不全,工程范围没有确定,价款是不能确定的,所以图纸不全不能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如果进行招标并且备案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中固定价的结算方式是十分常见的方式,好处是简单好制定,签订施工合同时用时少。
但是施工合同固定价款的风险是很多的,对风险控制也是很麻烦的事。常见的风险有清单报价时漏项,遇到政府调控、金融危机等等不可控制风险 ,对施工企业的危害不言而喻,所以加强固定合同价款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固定价款范围内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范围外的风险有建设单位承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双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第二,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