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内而言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外而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合同、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生效也具有这样的对内与对外效果。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本条第1款对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该规定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3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在合同领域的体现。总则编第
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第1款与总则编第136条规定保持一致,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原则上,合同的生效时间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一致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同时即生效。合同编对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编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编第490条对采用合同书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第491条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合同编还对实践性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专门规定。原则上,这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二是对合同生效时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再如,有些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情形,当事人如果未办理该批准等手续,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