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①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①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即工程承包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请求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马某忠作为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请求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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