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3-04-12

5.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送达地确认书》。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对方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不宜以此为由令其承担不得申请再审的不利后果。对于此类申请,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予以受理,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完备。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的,可先行立案,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以公告方式发送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果已在原审程序中提交,可以在申请书中进行说明,不必再行提供。如果以特定事由申请再审,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则必须提供与再审事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填写材料清单。法院可以直接收取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清单,也可以提供空白清单供其填写。

7.材料的补正

(1)总体要求

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或内容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同时指定补正期限。已经递交的材料可以退回。

(2)申请材料有不恰当内容时

如果再审申请书含有主观性过强的语句,或者存在人身攻击性语言的,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化解的,应当作为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形加以处理,及时向再审申请人指出并限期改正。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3)收件凭证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当面提交申请材料,经接待人员当场检验,有再审申请书并附前文所述身份证明、原审裁判等相关材料,基本符合再审申请材料要求的,应当接收。同时可附材料清单两份,由接待人员注明收件日期、加盖收件章,将其中一份交再审申请人留存。

当事人到立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检验后发现缺少重要材料予以退还,不必出具材料清单等收件凭证。但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出具收件凭证。

当事人通过邮寄、快递等途径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不必出具收件凭证。

(4)未按要求补正的处理

此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缺少再审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补正,否则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材料有其他形式上瑕疵的,经限期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可以再次指定补正期限。案件有矛盾激化隐患等特别情况的,也可先行受理,在审查期间对审查材料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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