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再审申请委托材料

发布时间:2023-04-12

3.委托材料

再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新规定,审核方面的要求比以往更为细致。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审核是否提交了以下资料:

(1)律师

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关于此处"近亲属"的范围,根据《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本单位工作人员

本单位人员担任委托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社会团体必须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应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是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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