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

发布时间:2023-04-12

1.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时,裁判生效当日以及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再审事由的当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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