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疆乌鲁木齐工程款及利息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工程款及利息纠纷?

原告:新疆乌鲁木齐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新疆乌鲁木齐xx商贸公司

2003年9月10日,被告将自己的商贸中心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03年10月2日开工,2004年9月30日竣工,合同固定价款总价1700万元,开工前支付预付款400万元,其后工程按进度付款:基础平口(验收合格)付10%,主体完成(验收合格)3-6层付20%,主体封闭付10%,其他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按工程总价5%预留质量保修金。

工程按期交工验收合格,但被告由于资金问题未能结清工程尾款600万元。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6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应当结清工程尾款。由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利息达成协议,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客观原因资金链问题,法院和律师共同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尾款510万元(已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90万元),原告放弃工程款利息主张。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款延期给付利息,可以与违约责任一并主张。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为工程款付款之日。

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下:

1、工程已经交工的为交工之日;

2、工程为交工的为提起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工未结算的为提起诉讼之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通过,工程款利息如何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通过,工程款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在起诉之日主张工程款利息。如何面对工程欠款 ;

一;签好工程施工合同;

二;加强工程管理;

三;及时发现拖欠工程款苗头;

四;及时进行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五;发生工程欠款情况时,要聘请懂工程的律师为您把关,避免进入错误的方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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