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审裁判文书的制作,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八)裁判文书的制作

1.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3.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6条]

4.二审改判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应在判之后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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