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审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未参加第一审程序,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如何处理?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五条]
注意事项: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可直接在第二审民事调解书中将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