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主要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06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主要情形?

1.发现案情重大、复杂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1)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当事人异议成立,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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