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邀调解与法院之间的工作如何衔接?
对适宜调解的解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终止后,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当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参见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