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律师曹敏//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书 玉树

发布时间:2023-04-06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满族,出生1967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1326271xx15,电话:138324xx32,现住址:xx

被申请人:孙广生

被申请人: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华,职务(董事长),住址:xx治县经济开发区路28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2022)青2701民初528号案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证据笔迹形成时间做出鉴定:

1.2012年11月10日张少波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承诺书“中“张少波”与“孙广生”的笔迹形成时间分别做出鉴定。

2.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8第135页中2014年1月28日张少波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借款单“中“张少波”与“孙广生”的笔迹形成时间分别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为了达到侵吞徐文工程款的目的,孙广生冒充实际施工人,串通北旺集团制造虚假诉讼,伪造承诺书和借款单(在发生日期多年以后补签),(2022)青2701民初528号案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

1.张少波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承诺书“中张少波签名的时间是2012年11月10日,“孙广生”的签名是在2016年11月15日以后补签的,请求人民法院,对张少波”与“孙广生”的笔迹形成时间分别做出鉴定。

2.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8第135页中2014年1月28日张少波和孙广生共同签名的“借款单”中张少波的签名是2014年1月28日,孙广生的签名是最近几年内补签的,请求人民法院对“张少波”与“孙广生”的笔迹形成时间分别做出鉴定。

鉴于本鉴定涉及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特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 3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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