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送达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04-06

第二章送达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庭前手续及相关裁判文书等。

【工作内容】

(一)送达内容

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庭前初次送达的文书及诉讼中产生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二)送达地址确认

1.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制作统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填写前应向其告知填写要求、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内容。对于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应当全面、详细、明确。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2.适用范围。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及时告知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确认节点。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4.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1)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2)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其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3)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材料,但材料中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4)在本案中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送达工作记录,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5.视为地址。当事人具有前述第4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6.最终视为地址。当事人具有前述第4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依前述第5项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7.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送达方式选择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以电话送达为辅助,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1.电话录音送达。原告提供了被告或第三人有效联系电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用好首次移动通讯工具一般能够接通的最佳时机,有效采取电话录音送达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程序性文书。送达时,由送达人员通过电话问询受送达人身份、告知诉讼标的、涉案法律关系、开庭时间以及其他诉讼文书名称、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文书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人员等事项,并征求其是否需要法院为其提供邮寄送达的服务,以及不领取和不配合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话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并记录拨打和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上述记录和通话录音应当存卷备查。

2.法院专递送达。当事人要求以法院专递送达并提供了明确送达地址,或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亦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在首次完成电话录音送达的情况下拒接电话、故意躲避或规避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其提供的明确送达地址或"视为地址""最终视为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进行送达。当事人在外地,可提供详细地址,并愿意将送达回证寄回的,对同意意见进行电话录音人卷备查后,也可以国内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

3.电子送达。(1)电子送达方式、地址。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可自愿选择微信、信息、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2)重点推广。经律师及国家行政机关、银行、保险以及其他企业等机构同意,优先适用电子送达。(3)送达日期。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4)凭证保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外出直接送达。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亦未确认送达地址无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外出直接送达的,由至少二名送达人员进行,并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原址查无此人(或单位)要作调查笔录及相应送达材料。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以上工作人员或代表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时,还可以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基层综治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

5.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各法院可以选择由诉讼服务部门统一对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进行送达。

6.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7.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

【常见问题】

(一)电话送达是否为法定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此条规定增加了送达的方式,明确赋予了电录音送达的效力。但该条同时限定了电话送达的独立适用条件,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

(二)对委托送达中受托法院送达人员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在送达诉讼文书后,受托法院的送达人员往往并没有按照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对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送达的目的在于让当事人知道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受托法院送达人员未签名,只是诉讼文书的内部瑕疵,并不影响诉讼文书的外部效力,故只要受送达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无误的,就应当承认送达的效力。

(三)公告送达的条件如何把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定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的要求当事人去村民委会或居民委会开具受达人无法联系或不知去向的做法,并非法定"下落不明"的情形,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采取公告送达,除符合法定的"下落不明"情形外,应落实"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需要完整地将电话送达、直接送达的情况全程留痕,并制作送达情况说明,由送达人员签名确认。说明中应记录送达经过并将全

(四)对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拒接电话,拒不领取诉讼文书,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此时是否可适用公告送达存在分歧。有的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况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下落不明",但对于恶意逃避送达的当事人而言,其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恶意逃法律责任,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势必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综合考虑,对于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在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后,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五)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可否适用网络公告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这为创新网络公告送达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法院可以探索开展网络公告送达。

(六)是否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

送达人员应采取包括电话送达、法院专邮、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并视案件情况优先选择最快捷、最有效方式完成送达。以上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已完成送达的,则不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重复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送达人员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当多种方式均有效时,送达时间应以最先实现有效送达的方式为准。

(七)对妨害送达的行为如何惩戒?

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送达人撕毁诉讼文书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情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四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七十五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许或者提出答辨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十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1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习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8月1日施行法释〔2021〕12号)

第二十三条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二十九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辨状中主动提供用于镇收 i 远的电子地址约;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约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这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放力、送选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第三十三条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法释〔2004〕13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7月19日施行法发〔2017〕19号)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

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十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十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十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相关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公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其他相关程序事项用)

公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用)

委托函(委托送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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