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06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在以下情形中,诉讼代理人也适用回避: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诉讼或监护人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存在前述应回避情形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行为。

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地位予以确认,故回避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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