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均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于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