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发布时间:2023-04-04

(二)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尤其是公民代理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限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有权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关社会团体,规定了明确的条件限制。对于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审查下列材料:

1.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诉讼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审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注意事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理民事诉讼行政区划范围应确定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的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其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内司发〔2018〕14号)]

3.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应审查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4.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审查身份证件及劳动人事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5.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以及社区、单位的推荐材料。

6.诉讼代理人是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件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诉讼代理材料,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认可其代理资格,必要时应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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