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04

(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其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程序。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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