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02

审判实践中,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以上观点,可以归纳为两点:

1.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条件:一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2.  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判断: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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