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法律顾问谈何为法律关系变更

发布时间:2023-04-01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一般具有两个层面的划分,一是较为宏观的层面,可区分为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知识产权关系等法律关系;二是较为具体的层面,一般关涉规范某种更为具体的社会关系,包括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环境侵权法律关系等,例如,《民法典》第1248条①所规定的基于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已经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受某种事实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将法律关系变更与法律关系消灭并列列举,故法律关系变更应与法律关系的变动(包含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相区分,这里仅指法律关系变动中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形。法律关系变更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如债权让与,《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常见的债权转让,如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乙对内享有到期债权,甲乙丙三方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甲,使甲成为丙的债权人。甲对乙主张债权时,乙得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这一基本事实提出抗辩,主张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会导致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原《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变更,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标的物的单价、数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的变更为例,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顺延的,应该就约定顺延工期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确认或者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又如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地点、薪酬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供书面变更协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事实一般体现为口头约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一方难以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导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的变更,如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股权、产权关系,原来还本付息的债权转变为按股分红的股权。再如,遗嘱的改变因被继承人修改遗嘱导致部分继承人取得或丧失继承权时,当事人得依变更后的遗嘱主张遗产继承权利的产生或提出部分继承人继承权消灭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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