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鉴定中法院应当决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效力、价款约定、其他应当由法院决定问题。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工程鉴定依据选择不当如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何种定额,采用那年的定额,采用何种计算依据,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确定计算依据,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同时还应当考虑双方利益平衡。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着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或者工程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当事人对约定理解不准确,或者不考虑合同约定一律采用定额进行鉴定的情形。
法律责任部分第六十四条法官怠于对当事人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鉴定范围,涉及鉴定的工程量,对鉴定期间影响大,工程鉴定周期长,成本大,应当慎重考虑。不鉴定就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就不需要鉴定。对部分事实鉴定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就不必要全部进行鉴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三条规定,就是慎用鉴定的体现。实践中,有的法官怠于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直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或者对鉴定的事项描述不清,导致无法实现鉴定的目的,也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随意超出鉴定范围,超额收取鉴定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问题
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应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诉讼前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一方在工程纠纷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协议,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准许。
施工 合同当事人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申请鉴定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法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釋明,施工合同当事人经过釋明后未申请鉴定,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何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向当事人釋明:1、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并且当事人未提出的;一审程序中未完成举证,二审程序中有申请鉴定,法院如何处理?1、法院不能一概不予准许;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才予以准许;3、准许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