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利,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程序建构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诉讼对抗地位,但这种法律规范层面的应然平等并不等于实践中的实然平等。
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举证能力、调查收集证据能力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例如,单个消费者对抗庞大的现代企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无视此种差异,而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则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实质不平等。
在明显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出现证据调查收集能力不足时,人民法院有必要补齐当事人取证的短板,从而确保诉讼双方在平等的平台上展开诉讼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