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在起诉阶段,起诉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发布时间:2023-03-31

(一)用以证明原告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户籍登记等用以证明身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诉讼行为实施人系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的证据,比如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户籍登记文件、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对于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应当启动先行程序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以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具有相应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二)用以证明被告明确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诉被告系明确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也明确,被告是自然人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因此,在起诉阶段,起诉人应当提交被告人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的明确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和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法人证书等证据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起诉阶段,起诉人提交证据只要证明被告"明确"即可,无需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正确"。原告所诉被告是否"正确"关系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判断内容,故应当由在后续审判程序中审查确定而不宜在立案条件审查阶段予以审查确定。所谓"明确"是指起诉人所起诉的被告姓名、名称等信息与户籍登记信息或者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至于起诉人主张的被告是否属于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在起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则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

关于被告的地址,原告应当提供尽可能准确的被告地址,方便人民法院进行送达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三)用以证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一般来讲这属于法官内心判断,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实践中法官主要依靠自身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判断:一是诉讼请求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二是原告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立案阶段,原告要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仅需要提供其与诉讼提出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利害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原告无需举证证明达到确定其所提诉讼请求足以确认和成立的程度。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也仅是对此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对此进行实体审查。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那其在起诉时即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基础证据(如书面合同、付款协议、付款凭证等),至于其所主张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生效、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续均非立案审查的范围。又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那其在起诉阶段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否则其所提的起诉因缺乏基础事实关联性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至于其所提交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所提离婚的诉讼请求则在所不问。一般来讲,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只需要提供形式证据即可,无须达到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当然,因为起诉证据也属于诉讼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也应当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证明案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决定了公民能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财产和人身关系之外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起诉阶段,起诉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

其次,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理论上讲,起诉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名称、住址等,即可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但在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起诉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与受诉法院之间存在管辖连接点,如受诉法院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侵害结果发生地、合同履行地等。在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中,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连接点,例如受诉法院所在地系不动产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系港口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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