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9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本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关系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明确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保障裁判及时有效地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执行权由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机构实施的执行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执行中的裁决行为,即执行机构为推动执行程序进行以及为解决执行活动中的程序争议而作出的裁判,比如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决等。二是纯粹的执行行为,即执行机构根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赋予的公权力,采取执行措施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行为,比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划拨、拍卖即属于此类。

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属于有限监督,只有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在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秉持公正,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以防止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的滥用。而且,检察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当与法院承担的执行职权范围一致。这样既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能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执行监督时发挥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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