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xx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在他自己伪造的承诺书上,孙xx承认自己是班组长,不是实际施工人。
二、孙xx不能提供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资格条件,其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三、 孙xx只有提供一个承诺证据,其他提供的大部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不能代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另外,孙xx提供的相关判决和裁定,不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同时也不能否定原告徐xx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资格事实。
2019青2701民初第460号裁定,驳回北旺那个虚假起诉,否定了孙xx的实际施工人的资格。
2020清2071民初619号判决没有生效,该判决已被2022青27民宗终72号全部撤销,所以拿没有生效被撤销的判决来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的资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22青27民终72号全面否定了孙xx的主张,全面驳回其诉讼请求,既否定了孙广生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资格和事实实际施工人的行为。
综上,孙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不能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资格的事实。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