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不可抗力之辩;不可抗力是一种无罪过的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抗拒。不可抗力既可能表现为地震、冰雹、龙卷风等自然现象,又可能表现为罢工、动乱和战争等社会现象。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抗力"可以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甚至因此可论证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抗力之抗辩同样可以减轻、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不可抗力在法理上实际上是一种因果关系理论。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且这种外部因素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那么行为人就不负法律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缘由十分复杂,适用不可抗力抗辩的事实背景也多种多样,因而实践中对不可抗力认识和判断的主客观标准也较难统一。一般情况下,一种事实被确认为不可抗力,必须首先确认这种事实是否具备"三性":客观性﹣﹣这种事实独立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之外,既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派生,也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左右;因果性﹣﹣这种事实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相对性﹣﹣行为人按其现有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对这种事实及损害后果加以控制或克服。在不可抗力的三大属性中,相对性由于较多地掺杂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因而最难于理解和把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和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不可抗力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标准。在诉讼实践中,原告及其律师运用不可抗力辩护一般可从三个方面人手:

一是确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事件既无法预见又不能避免,就构成不可抗力。有的自然灾害发生的缘由十分复杂,也较难查明。例如,火灾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甚至二者兼而有之。有的然灾害过去属于不可抗力,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已能预见并可以避免,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例如,暴雨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但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暴雨已逐渐为人们所预见和认识,行为人本应采取救济措施却未采取而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就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是论证不可抗力有合法的抗辩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主张人除了应当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告之对方当事人外,还负有不可抗力归责的举证责任,即须拿出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预见力,或行为人无法抗御重大的外来力量,等等。如果行为人有机会防止不可抗力所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但由于过错而未能防止,则不得依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主张人除了须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外来因素造成的,并符合法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外,还必须证明行为人行为的正当性和无可指责性,否则,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是论证不可抗力的免责依据及救济措施。在不可抗力与行为人共同构成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原因与责任相适当"原则,行为人只应对自己过错行为的那部分原因承担责任,即全部原因就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原因就承担直接责任,间接原因就承担间接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和行为延期,或继续不可抗力前的行为两种。无论何种诉讼,不可抗力主张人均应首先论证不可抗力免责事实的存在,然后再论证其他救济措施的可行性。如果民事案件事件的发生系不可抗力引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如属抵押物灭失或其他破坏造成原有物失去使用价值,抵押人可以酌情重新抵押或重新提供担保;如属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履行,或对合同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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