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因果关系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衡量原因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原因与结果有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原因与结果有联系,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亦然。民事诉讼的一般过错原则,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违章行为人才负交通事故责任,否则,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般都存在违章行为,有的甚至有多项违章情节,此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较为复杂和困难。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该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该当事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例如,某水果种植专业户高某驾驶农用汽车外销苹果,当行至某市三元路交叉路口时,一辆富康出租车转弯时将其撞翻,农用车乘坐人高某之妻及女儿被摔伤致残,富康车驾驶员牛某也受伤。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牛某驾车转弯时高速行驶,侵占他人路权,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无证驾驶农用车超载、超高、人货混载.....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对此责任认定不服,遂聘请律师申请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律师提出,高某虽有无证驾驶、超载、超高、人货混载等违章情节,但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牛某在转弯时超速行驶、侵占高某路权的违章行为所致,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于高某的多处违章情节,公安交警部门可视情节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将行政处罚与交通事故责任混为一谈。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最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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