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之辩;内因是变化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任何事实的发生、变化、终止都由内因决定,也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外因常常表现为加快、延缓事实的发生、变化和终止,或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引起事实的质变。在诉讼实践中,条件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诉讼主体或诉讼外的人自身的一定行为条件、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
诉讼主体或诉讼外的人自身的一定行为条件,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和诉讼外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了法律事实的发生、变化和终止。民事案件条件之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寻找当事人行为的主观过错,即诉讼事实的发生是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如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买受方就可以出卖方未成就合同的条件,即以履行合同瑕疵相抗辩。此时,出卖方若想提出有力的抗辩,也可以运用条件辩,即出卖方之所以未按合同约定供货,是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行情突变等情势变更所致,自身并无过错。
自然条件之辩,主要针对暴雨、洪水、地震、冰雹等自然界人力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因而具有较强的抗辩力。例如,承运方在为托运方运送货物过程中,突遇暴雨冲垮道路,延误了承运时间,致使运输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如果承运方以暴雨系自然界不可抗力相抗辩,其未履行合同之责任就可以依法而免除。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自然条件之辩的理由一旦成立,主张人就可以豁免自己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件一般指依照法定程序或法律政策规定,能够免除、减轻当事人责任的条件,如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戒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国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规定等。这些条件体现为国家、政府部门的意志,不以行为人个人意志为转移,在诉讼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较大毒副作用的农药产品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生产厂家在与买受方签订农药供货合同后却未按期履行供货的义务。倘若此时发生争议,生产厂家以政府明令禁止生产此类农药产品相抗辩,就可免除自己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