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对等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权利义务对等之辩;权利与义务对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始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绝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特殊主体的存在,无论何种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权利义务对等之辩被大量运用到平等主体之间的案件之中。一方面,这种权利义务对等由法律规范确立,表现为强调"对等"、"公平",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按时按质按量向买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卖方收款后不尽交付货物的义务,就违背了买卖中的"等价交换"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主体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量地表现为当事人以契约、合同等形式"拟制",法律一般不作干预。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和买方通过协议对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款以及违约责任自由约定,一方违约都应按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自由拟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再加上受当事人文化素养、认知能力、社会阅历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种拟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与法律相冲突,或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显失公平等,因而成为权利义务对等之辩的焦点和难点。毫不夸张地说,几乎任何一件争讼都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冲突"而引起。经验丰富的辩坛高手们,总是竭力从争讼或案件本身去理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这些权利和义务按一定的法律关系排列起来,通过逻辑思维和理性评判﹣﹣找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缝隙"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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