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及其律师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及其律师通过当庭"面对面"的直接发问,发现争议或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使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情节得到法庭的确认。
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及其律师应及时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发问权,把经过缜密设计、作为诉讼论据的事实和证据揭示出来,为实现预期的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由于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是在公诉人讯问(询问)被告人、对方当事人、证人之后,在诉讼程序上具有"补充"的性质。因此,原告及其律师必须事先设计、运筹好发问的内容和方式,通过"出其不意"的发问,当庭戳穿被发问人的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证据乃至伪证。根据庭审的特点和人们的思维习惯,庭审发问一般应遵循下列规则:
发问应简明扼要。发问的目的就是通过被发问人的回答,当庭收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情节,或驳斥不真实的假证、伪证。一场成功的发问,不仅不会使被发问人颠倒黑白、抹煞是非,而且还会使被发问人毫无拘束地、自由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一般来说,原告及其律师发问的问题应越简短越好,一个发问应以一个问题为宜,尽可能让被发问人作出"是"、"不是"或"有"、"没有"等直截了当的回答。为了避免被发问人答非所问或者无从答起,发问人可以简化发问的内容,将复杂的发问内容分成若干个单一、独立的小问题,然后按一定的内容和顺序排列,并一个接一个地提出来。在前一轮发问得到充分或肯定的回答之后,再进行下一轮新的发问。发问人应尽量避免范围较大的发问或较长的问话,或者故意玩弄发问技巧,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让被发问人摸不着边际。
发问应疑而有问。无论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发问,还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原告及其律师都应疑而有问,无疑则不问,更不应没话找话,提一些与案件无关或事不关己的问题。何为"疑"?即似是而非、一知半解的问题。何为与案件"有关"?即发问的问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等等。从表面上看,有的发问似乎"驴唇不对马嘴",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与案件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例如,律师询问证人有关案发现场的天气等情况,表面上好像与案件本身没有多少联系,但从深层次分析,如晴天、雨天、黑夜等天气的好坏决定能见度,进而影响证人的视觉。同样,将证人陈述的天气状况与气象部门的记载进行比较,还可以当庭澄清证人是否在说假话、作伪证等。
发问应围绕己方的诉讼策略。如前所述,庭审发问是让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人与被发问人的"一问一答"当庭显现出来,从而实现预期的诉讼目的。围绕己方的诉讼策略发问,要求发问人对庭前掌握、还没有被被发问人认同的情节,或者被发问人举出的证据或陈述的对己方有利的情节,没有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通过发问的形式和手段,让被发问人当庭表态,使之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原告把调查收集的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在法庭上"照本宣科",认为没有必要再当庭与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对质",结果使本来对自己十分有利的证据因没有得到相对人的确认或认可,而大大降低了证明效力。原告及其律师围绕诉讼策略发问的正确做法是,在出示、宣读证据之前,倘若将己方掌握的但又极易被相对方否认的事实和情节,首先以发问的方式提出来,迫使被发问人在毫无防范和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作出正面回答,然后再辅之以书面证据,这样就可使举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问应以静制动。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是"第二性"的,被发问人并非事先毫无戒备和思想准备。在通常情况下,被发问人已当庭陈述或已提供书面证据,或者已首先接受公诉人、法官等的讯问或询问,在再次接受发问时一般不会改弦易辙,轻易改变原来的"说法"。被发问人回答发问,也习惯于将原来的陈述重复一遍。基于此,即使原告及其律师找出被发问人陈述的矛盾、漏洞和疑点,也不宜单刀直人,迫使被发问人改变自己原来的陈述。倘若这样,还轮新的发问。发问人应尽量避免范围较大的发问或较长的问话,或者故意玩弄发问技巧,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让被发问人摸不着边际。
发问应疑而有问。无论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发问,还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原告及其律师都应疑而有问,无疑则不问,更不应没话找话,提一些与案件无关或事不关己的问题。何为"疑"?即似是而非、一知半解的问题。何为与案件"有关"?即发问的问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等等。从表面上看,有的发问似乎"驴唇不对马嘴",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与案件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例如,律师询问证人有关案发现场的天气等情况,表面上好像与案件本身没有多少联系,但从深层次分析,如晴天、雨天、黑夜等天气的好坏决定能见度,进而影响证人的视觉。同样,将证人陈述的天气状况与气象部门的记载进行比较,还可以当庭澄清证人是否在说假话、作伪证等。
发问应围绕己方的诉讼策略。如前所述,庭审发问是让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人与被发问人的"一问一答"当庭显现出来,从而实现预期的诉讼目的。围绕己方的诉讼策略发问,要求发问人对庭前掌握、还没有被被发问人认同的情节,或者被发问人举出的证据或陈述的对己方有利的情节,没有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通过发问的形式和手段,让被发问人当庭表态,使之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原告把调查收集的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在法庭上"照本宣科",认为没有必要再当庭与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对质",结果使本来对自己十分有利的证据因没有得到相对人的确认或认可,而大大降低了证明效力。原告及其律师围绕诉讼策略发问的正确做法是,在出示、宣读证据之前,倘若将己方掌握的但又极易被相对方否认的事实和情节,首先以发问的方式提出来,迫使被发问人在毫无防范和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作出正面回答,然后再辅之以书面证据,这样就可使举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问应以静制动。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是"第二性"的,被发问人并非事先毫无戒备和思想准备。在通常情况下,被发问人已当庭陈述或已提供书面证据,或者已首先接受公诉人、法官等的讯问或询问,在再次接受发问时一般不会改弦易辙,轻易改变原来的"说法"。被发问人回答发问,也习惯于将原来的陈述重复一遍。基于此,即使原告及其律师找出被发问人陈述的矛盾、漏洞和疑点,也不宜单刀直人,迫使被发问人改变自己原来的陈述。倘若这样,还会逼迫被发问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继而集中精力、竭力解释矛盾和堵塞漏洞,让自己的回答"天衣无缝"。为了打消被发问人的心理戒备,原告及其律师应以静制动,在庭前熟悉案情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发问,并将拟发问的问题融入到众多普通的问题之中。在被发问人放松警惕之后再巧妙地发问,让被发问人十分自然、逼真地予以回答。对于被发问人有意回避的矛盾和症结,发问人可以穷追不舍,通过转变发问的角度和方式等手段进行重复发问,直至申请法官责令被发问人当庭回答。当然,出于诉讼策略的特殊需要,对被发问人已认可或承认的一些事实和情节,发问人也可以通过必要的重复发问,以引起法官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发问应就事论事。尽管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是在公诉人、法官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之后,在程序上具有补充的性质,但发问的目的仍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澄清利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的义务在于,将对案件事实的所见所闻或案件涉及的某一技术性问题的评断再现出来,他们本身并不具有推测、判断是非和评价证据的职责。基于此,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应就事论事,紧紧围绕案件"发生的过程"、"事实的形成"等方面进行,而不应就案件"为什么发生"、"谁是谁非"等进行发问,让被发问人猜测、想象案件事实,评价案件结果。最笨拙的发问莫过于对被发问人进行质问,提出诸如"案件为什么发生"、"你怎样看这件事情"、"你的意见如何"等"主观性"问题,这种发问不仅容易使发问的问题游离案件主题,而且还可能让被发问人无从答起,从而浪费宝贵的发问时间。与此相对应,如果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回答发问的问题时,对自己并不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想象"、"推断",或者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评价,那么,这种应答因带有个人感性色彩和超出了作证的范畴,本身就不具有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