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及其律师对己方的证据不存在质疑、质证的问题,但对己方和对方证据所进行的合情合理的分析、评价,则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及其律师对对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有权发表意见,指出证据中的疑点和错误所在,并通过质疑的方式,阐明证据不真实或不具有可采性。经口头申请,原告及其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必要时还可以申请直接向被告等对方当事人发问。
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原告及其律师往往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眉毛胡子一把抓",对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已被法官确认的事实,重复评价。有的则俨然一副裁判者的姿势,在评价证据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越俎代,大谈法律理论,发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所有这些,不仅容易淡化庭审质证的成果,而且还可能由于喧宾夺主,给人以强词夺理的印象,继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裁判。评价证据的正确做法是,简明扼要,画龙点睛,用最通俗、最简洁的语言对证据作出客观评价,指出证据中的疑点和矛盾,让人一看就知,一听就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