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证据应着重辩驳证据的真实性

发布时间:2023-03-19

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丧失了真实性,证据便失去了诉讼的生命力。"就事论事"是评价证据的一般要求,原告及其律师应紧紧围绕证据待证的事项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真实等进行评价,而不应发表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违约、责任大小,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意见。在评价证据时,应首先辩驳证据所确认、证明的事实"是否属实",然后再阐明"为什么不属实",以巩固质疑成果,增强庭审的理性认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