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申请书//吉林省

发布时间:2023-03-18

申请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55岁 ,民族:满族,暂住址:xx省xx市xx县大阁镇玉怀家园2单元1101,电话:1363xxx9。

被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xx省xx市xxx县经济开发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交:

一、账薄、记账原始凭证;

二、案涉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竣工图;

三、案涉工程所有竣工资料;

四、案涉工程所有的结算资料: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记录、材料认价记录、甲供材料说明表、原地貌复测成果表等相关资料;

2、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节点施工方案;

3、xx公司与北京城建公司拟定的青海玉树援建项目合同和结算文件(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4、xx公司与北京城建公司的工程量计算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汇总表;材料、人工差价汇总表;材料、人工、机械消耗定额;取费定额;

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列项结算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玉树州三江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2)青2701民初xxx号案涉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无法提供,以上资料对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的必要性(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中《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等规定,被申请人应保存以上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向贵院交出以上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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