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鉴定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启动鉴定

【审查要点】

工程鉴定的启动首先系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启动。

【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应从严把握工程鉴定的启动条件,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对于建设工程鉴定应当慎用,不鉴定可以查明事实的,欲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明事实的,不应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应结合"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项有无关联、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进行审查。

1.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无须进行造价鉴定:

(1)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字确认。

(2)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约定的情形。

(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过实践中仍应灵活把握:一方面,在固定单价的情形下,若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通过现有证据又无法确定的,需要进行鉴定;另一方面,若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更、签证或索赔且未包含在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双方产生争议的,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鉴定。

2.一般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竣工,但由建筑质量监肾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评定文件的,无须进行质量鉴定。

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有包人无须承担保修责任。针对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鉴定查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如何进行修复及修复费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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