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量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三)工程量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施工合同中对签证人员身份、权限以及办理签证的程序性规定。

2.实际履行中,签证单上签字人员的身份、权限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3.工程量变化的原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化还是施工质量等原因。

4.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效送达。

5.发包人对签证报告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6.是否存在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来往电报、函件、治商记录、通知资料等作为载体的证据,证实双方就工程量变化达成过一致。

【注意事项】

1.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对于工程量发生增加的事实,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工程量减少的事实,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受交易地位所限,完整的签证保全存在实际困难,工程量变更的证据在表现形式上也较为简单和随意,这就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充分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简单地将签证文件作为工程量计算的唯一证据。

3.实践中,发包人一般都不愿意给承包人签证,承包人多利用合问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米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明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所以,承包人只要在合问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并在法律意义上完成送达即可。发包人不妆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意见,发包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4.签证主体对签证效力的影响。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监理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实施监督,监理人对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职权范畴,应为有效;但对于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应当认定无效。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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