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上海)

发布时间:2023-03-17

(八)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由于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等于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或者承发包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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