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理念(上海)

发布时间:2023-03-17

一、裁判理念

建设工程所具有的显著公共性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适度干预的方式来调整合同效力,以达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要遵循合同类纠纷审理的一般思路,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公共属性,优先适用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履行、结算等所作特殊规定。

(一)尊重意思自治与适度司法干预相结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审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着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主动审查,对违法分包、黑白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请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法作出处理,维护和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公平原则与适度保护弱势群体相结合

公平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从社会一般观念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建筑行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施工行业中存在大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资、集中讨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注重公平原则的同时,要适度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事实复杂,专业性强以及审理周期普遍长的特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结合分配举证责任,并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认定,实现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裁判公正,符合实体公正的目标,对于案件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加强对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期限等的管理,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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